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姚輝談網絡侵權過錯認定
  大V粉絲多,轉發信息更需謹慎
  本報記者 徐 雋
  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開始施行。《規定》的一大亮點是明確了利用自媒體等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過錯及程度認定問題。
  “自媒體是網絡社會的一個新現象,打破了我們對於媒體固有的、傳統的認識。可以說,你擁有一部手機,你就是一個信息發佈者。路上看到一個突發事件,用手機拍下來立刻上傳到微博或者微信上,一條消息就發出去了。自媒體毫無疑問已經成為我們生活中的一部分。”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姚輝說。
  針對這些特征,《規定》第十條對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相關問題作出規定:“人民法院認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過錯及其程度,應當綜合以下因素:(一)轉載主體所承擔的與其性質、影響範圍相適應的註意義務;(二)所轉載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明顯程度;(三)對所轉載信息是否作出實質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標題,導致其與內容嚴重不符以及誤導公眾的可能性。”
  “現在微博、微信中原創的東西不太多,很多都是轉來轉去的信息。在責任承擔上,轉載者的責任和一般的侵權責任沒有什麼區別,同樣也要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就審判實踐來說,最難的是過錯的認定。”姚輝說。
  轉載哪些內容能夠被認定為轉載者的過錯呢?“簡單來說就是明知不得轉發但還是轉發了。但過錯畢竟是主觀的東西,怎麼判斷到底知道還是不知道?司法解釋為了儘量避免不同法官、不同地方法院對情節和事實基本相同的案件作出不同的裁判,即‘類案不同判’而制定了一個標準供法院參考。”姚輝介紹,判斷過錯的前提是“註意義務”,“註意義務”越大,認定過錯的程度就越大。
  “司法解釋明確,要根據主體的性質、影響範圍來判斷其‘註意義務’,進而確定過錯。如果你是一個普通老百姓,在微信上看著某條信息好玩兒就轉發了,過錯程度相對較低或者沒有過錯。如果你是一個網絡大V,擁有非常多的粉絲,就應當知道轉發出去的信息會影響非常多的人,在法律上就有更高的‘註意義務’,轉發時就應該更加謹慎,因為對你的過錯認定會更加嚴格。”姚輝說。
  “相對於單純轉發,轉發者對所轉載信息作出實質性修改,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標題,導致其與內容嚴重不符以及誤導公眾的可能性,其過錯程度就更高。”姚輝解釋說。
(編輯:SN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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