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訊 記者 潘從武 通訊員 賴振宏 11月7日,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烏魯木齊墾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妨害公務犯罪案件,被告人彭某等3人因妨害公務罪被分別判處拘役5個月和4個月,這是該法院受理的首例妨害公務罪案件。
  2014年6月17日,公安機關接到報警稱,地處烏魯木齊市西山某工程項目部與其工地務工人員因勞務費發生糾紛。公機關門遂派出3名民警前去予以處理。當3名民警處理完備後欲駕車離開項目部行至該項目部門口時,被彭某指示武某堵住院門,致使警車無法離開。後經民警多次鳴笛、喊話仍無效果,民警遂決定將武某傳喚至派出所,但武某拒絕配合。為阻止武某被帶走,彭某上前與民警進行撕扯,並將一民警打倒在地。此時,民警鳴槍示警,彭某仍與民警撕扯不休。而此時另一被告人張某也上前抓住另一民警的槍並撕扯,致使該民警輕微傷。案發後,檢察機關以彭某、張某、武某犯妨害公務罪向法院提起訴訟。
  烏魯木齊墾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彭某、張某、武某明知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職務,以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故一審判決做出以上判決。彭某3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訴。  (原標題:妨害出警民警執行公務三人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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